郑州轻工业学院中小型项目招标评标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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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院内中小型项目招标评标活动,提高学院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基本原则及《郑州轻工业学院资金使用管理补充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属各单位经审批的项目,除通过政府招标的项目外,工程建设、维修、室内装饰、设备购置、安装及大宗物资(家具、药品、军训物资、办公用品、煤碳、学生公寓装具)采购等中小型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院内中小型项目招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廉洁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定标。 第四条 院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及当事人实施监督,对违犯招标、评标程序及违纪、违规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干预和查处。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经审批使用学院教育事业费、教育贷款、科研拨款、自筹资金、社会赞助捐款等款项投资的项目,资金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组织招标(邀标)。 特别情况不能招标及投资不足5万元的项目,经院领导研究批准可采取议标或者询价采购的方式。组织议标或询价采购的部门,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认真作好项目方案,严格调查、评议及审批程序,并在事后加强审计。 各类项目的招标,凡有政府文件规定的,依照文件规定办理。 第六条 进行项目招标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信息及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单位(下称“用户”),应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承办招标活动。委托招标的“用户”,应在事前对招标的项目方案进行充分的、科学的调查论证,并履行办理招标委托书(见附件)、向承办单位提供项目资金审批材料、项目方案、技术资料及要求事项等手续。承办单位应在“用户”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对标底严格保密。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章规定编制招标(邀标)文件、实施信息发布、组织现场踏勘或市场调查等招标活动。为确保招标质量,招标文件应为投标人留出合理时间,同时在信息发布之日,将招标文件送达院监察处备案。 投标报名的单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报名时协带相关资料接受予审,投标人资格予审应在报名阶段进行。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八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主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全体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做好全程记录,存档备查;投标报名单位不足三个,不得开标。 第九条 开标时,投标人应按抽签排序进行限时唱标。唱标前,投标人首先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现场公开验查,验查无误后,当众拆封,唱标报价。 第十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组成员原则上由工程、技术、商贸、财经、价格等相关业务的专家及“用户”代表组成,小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监督人员由学院监督职能部门派出,全程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第十一条 评标组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资历、或相关领域丰富经验。评标专家人选在开标前由招标单位从监察处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确定,特别情况下可协商外请。评标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组。 第十二条 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组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定都采用相同程序和标准,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组成员及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评标过程的任何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评标过程进行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评标组应根据招标文件制定的标准进行初审和详审。初审中可就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向投标人进行质疑、澄清或要求投标人补正,投标人不能按要求进行说明或补正的,评标组有权否决其投标或按废标处理。 凡投标人出现以下问题,且不能合理说明或补正的,视为废标: (一)投标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代表委托书及报价表没有法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三)投标方案明显不符合招标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或检验标准的; (四)投标文件夹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对标书的要求和条件未做实质性响应的; (五)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招标成本价,且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十四条 经评标组初审界定为废标后,剩余有效标不足三个时,评标组有权否决全部投标,招标单位应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经初审合格后,评标组应针对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进行系统的评审、比较。专家评审标准和办法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四章内容及《百分制评标标准》(见附件资料)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组应向招标承办单位提交评标报告、填写《评标意见表》(见附件);对所有投标人最终得分从高到低列出排序名单;推荐中标候选人2—3名。评标报告应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名单; (二)投标单位投标报价; (三)废标情况说明; (四)评标因素、数据表(百分制打分表)或综合评价情况说明; (五)评定结果或投标人得分排序;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商谈有关事宜的说明; (七)经质疑澄清、说明、补正的有关事项; (八)参加评标的评标组所有成员及监督人员签名。 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成员可以书面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十七条 评标情况由招标单位和“用户”单位负责人共同向领导汇报,50万元以下的项目确定中标人,由主管领导和纪委书记签字;5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不足50万元的重要项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后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中标人一经确定,招标单位应向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中标结果告之所有未中标人。中标人接受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院财务交纳中标费,并凭交费收据与招标单位签写项目实施合同。中标单位愈期无故不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中标,依次由排序第二单位中标。 第十九条 招标活动的收费参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收取。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单位管理,招标结束后退还未中标单位本金;中标费按项目投资额界定,分段计费。50万元以上收取项目中标价0.5%的中标费,50万元以下收取中标价的1%中标费。上述收费均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载明。招标活动中除保证金外的各种收费事项均由院财务专项列支,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招标活动需要的经费在招标收费中支付,支取经费由招标管理单位提出报告,财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和纪委书记签字,按财务规定程序支取。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院领导签字的中标审批材料及签定的中标项目合同复印件,交院监察处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招标活动及参与招标活动的所有当事人均应遵循规定程序,执行相关法规中的各项规定,主动接受院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廉洁自律,秉公办事。 第二十三条 凡违犯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收受礼品和钱物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给以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同时追究主管领导管理责任;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单位不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及投标方案私下谈判或开标前泄露上述内容的,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管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中标项目签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应。招标单位与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及评标过程确定的内容签定合同;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借口私下签定背离合同的其它协议。违犯本则规定,轻者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和经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以下人员给予奖励: (一) 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二) 实名举报违犯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三) 招标评标过程及后期中标项目实施中,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取得优质项目,并为学院节省资金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有关招标、评标未尽事宜,参照《招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及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监察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件:(一)《项目招标委托书》 (二)《评审意见表》 (三)其它资料(供参考) (1)投标报名表 (2)招标、开标大会报到登记表 (3)招标、开标大会议程 (4)项目唱标价格记录表 (5)评标原则 (6)评标程序 (7)百分制评标标准 (8)《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售3元/本) 注:上列“其它资料”可到院监察处联系复印。电话:3922442 郑州轻工业学院 郑州轻工业学院监察处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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